出借3万元给朋友,反被法院罚款5千元,乍一听很冤,细究并不冤。

近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节令人哭笑不得。原告杨某称,多次出借给朋友丁某,帮助其做工程,尚有3万元未清偿。2022年,丁某去世。2023年,杨某起诉丁某的继承人小丁,要求父债子还,并提交了6张转账记录截图,每张5千元。

法院审查发现,6张转账记录截图里,只有4张能和银行流水对上。杨某只得承认,其中有1万元出借是现金交易,他担心证据不足而败诉,于是自作聪明,用软件仿制了2张截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考虑具体情节,对杨某处以5000元罚款。

原告杨某从有理变成了无理,教训深刻:一是没打规范借条,二是缺乏出借资金证明,导致证据不足。即使侥幸胜诉,最多要回本金,很难主张利息。算上诉讼各项成本,吃亏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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