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日防夜防,家贼难防。”员工利用公司资源来为自己“揽生意”的现象早已司空见惯。类似于“偷公司产品独自单干”“偷偷跟卖公司产品”这样的戏码每年更是不断上演,这给不少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案例分享
叶某是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员工,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叶某在A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未经公司同意,多次私自将公司货物发出后私自收取货款,并将货款侵占。截至案发,涉及多家公司不正常订单货款合计金额达383702.03元。不仅如此,叶某还存在伪造公章,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2018年12月29日,公安民警在A公司将叶某当场抓获。
一审以叶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退还A公司财产。叶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者在享受单位赋予工资福利待遇的同时,对单位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否则,公司可以行使企业自主管理权,根据《劳动合同法》及规章制度将其辞退,如果劳动者行为构成犯罪,还将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实践中,员工“接私单”屡见不鲜,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更违反了刑法规定,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员工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这里的“管理”、“经手”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经手,应是指对单位财物的支配与控制,或者说是利用本人职务上所具有的自我决定权或者处置本单位财物的职权。
本案中,叶某在单位中属于管理岗,负责公司货物的生产、销售以及客户的联系,公司规定所有货物的生产和销售必须上报公司,由公司审核后方可执行,但叶某未上报公司,私自将公司货物出卖,并将货款私吞,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正信老师建议
员工“接私单”是否构成犯罪,单位能否将其辞退?
现实中,员工“接私单”现象屡见不鲜,不仅会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更可能对公司形象和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员工在获取非法所得时,也必然会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可以在员工“接私单”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将其辞退。其次,即使员工“接私单”未达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公司也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将此行为规定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将其辞退,并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正信提醒:
1、工厂、企业等单位要加强防盗意识,加强内部人员的教育与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规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建档建册、领用登记,落实具体责任人,定期清点公司货物;
3、出现警留痕,强化证据意识,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