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提供一张银行卡,帮人取点现金或是转账、转存,便能轻松得到好处费,这样看似简单又能赚钱的工作,听起来是不是很有吸引力。其实,这些都是犯罪分子抛出的诱饵。
生活中,一部分人心怀侥幸、贪小便宜,为小利借出银行卡、电话卡给犯罪分子充当洗钱工具,甚至提供帮助刷脸验证。方某就是被这样的蝇头小利所诱惑,落入诈骗分子的陷阱中,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案情银行卡接收涉诈资金百余万元
今年1月19日至1月29日期间,方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转账从事非法活动,仍将其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其上线使用,帮助他人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100余万元。
方某在上线的安排下,多次自己操作,以转账、取现、存款等方式帮助上线接收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98万元。
其中,警方查明,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何某被诈骗资金共计37.5万元,流入该涉案银行卡。
判决获刑三年半加万元罚款
会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在上线的安排下,连续多天多次通过更换银行网点,用自己的银行卡频繁代为取现、转存等方式,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被告人方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方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缴纳罚金,认罚服判。
释法致上游犯罪无法查处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层出不穷,严重威胁群众财产安全。广大群众务必提高防骗意识,做到谨慎交易,不轻易转账或汇款。
同时,千万不要为了获得所谓的“好处费”“高额佣金”,而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出卖或出租给他人使用,否则可能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成为帮凶,走向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有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十次以上或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法官提醒,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提供“两卡”用于支付结算及转移资产,协助洗钱的行为均是犯罪。莫要被蝇头小利诱惑,不要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助手。